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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新加坡饮料标签分级新规将于2022年底实施

时间:2023-09-29 02:32人气:编辑:佚名
   糖尿病在新加坡是一个严重的健康问题,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2050年,新加坡糖尿病居民人数预计将达到100万。为了进一步遏制糖尿病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食品条例(第2号修正案)》(以下简称“修 订条例”),要求在新加坡零售的含较高糖分和反式脂肪的预包装饮料,必须贴上 Nutri-Grade 标签,并禁止发布与“D”级 Nutri-Grade 饮料相关的广告。该修订条例将于2022年12月30日施行。

01适用的产品范围

修订条例适用于拟在新加坡零售的 Nutri-Grade饮料。

主要包括:

a)预先包装好的即饮饮料,预先包装或制成,并装在瓶子、罐头、纸盒、包装袋或其他类似的容器中出售;

b)预先包装好的粉末或浓缩液,在作为饮料饮用前用液体重新配制或稀释;

c)自动饮料售货机销售的饮料,包括汽水机和自动咖啡机售卖的饮料。

但不包括:

a)在20℃时酒精含量超过 0.5% (v/v)的饮料;

b)在销售地点或场所手工配制的饮料,例如,在餐饮场所内现制、包装后,可由消费者带走或配送至消费者的新鲜饮品(比如泡泡茶、咖啡/茶、豆奶);

c)特殊用途食品,比如婴儿配方奶粉、糖尿病患者食物等。

02

Nutri-Grade 饮料分级系统

饮料根据 Nutri-Grade 分级系统可分为四个颜色编码等级“A 级(深绿色)”“B 级(浅绿色)”“C 级(黄色)”或“D 级(红色)”。其中 A 级代表含糖量和饱和脂肪最低,D 级代表含糖量和饱和脂肪最高。需要注意的是,Nutri-Grade 饮料中的总糖量是指饮料中的任何单糖和双糖,包括新型糖,如阿洛酮糖和异麦芽酮糖。制造厂家、本地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根据修订条例的规定,准确地确定 Nutri-Grade 饮料的等级。Nutri-Grade 分级系统如表 1 所示。

表 1 Nutri-Grade 分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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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Nutri-Grade 标志和广告限制条规

所有拟在新加坡零售的 Nutri-Grade 饮料,不论等级,必须标注营养成分表。评级为 C 级和 D 级的饮料强制性要求标注 Nutri-Grade 标志,而较为健康的 A 级 和 B 级饮料可自愿标注 Nutri-Grade 标志。Nutri-Grade 标志必须标明产品的总糖分含量。另,Nutri-Grade 标志可以是水平或垂直的,如图 1 所示。新加坡要求所有媒体平台(例如广播、电视、网络、纸媒等)均禁止投放评级为“D”的 Nutri-Grade 饮料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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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Nutri-Grade 标志

小 结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减糖、控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尤其是饮料行业。新加坡的新规顺应世界减糖、控糖大趋势,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含糖量和饱和脂肪含量更高的饮料,做出更明智、更健康的选择,进一步推动全民饮食健康化。同时,该新规的实施将对出口新加坡的食品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食品伙伴网提醒相关出口食品企业及时修改饮料产品标签以符合新加坡新规要求。食品伙伴网也会持续关注标准法规修订动态,为行业及时解读分享重要标法政策。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今年,餐饮店“拍黄瓜”因涉及超范围经营被罚款五千元的新闻冲上热搜榜。在我国从事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食品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在食品伙伴网食品行政处罚数据库中,分析近三年全国范围内餐饮因资质证照违法导致的行政处罚信息,有七百多例由于超范围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主要涉及冷食类、生食类、自制饮品、糕点类和特殊食品。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食品伙伴网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

01 冷食类食品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 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拌猪耳、柠檬鸡爪、夫妻肺片、手撕鸡、钵钵鸡等属于熟食卤味,凉拌黄瓜、 凉拌西红柿、蔬菜沙拉等属于生食瓜果蔬菜,酸辣萝卜、糖蒜、酸菜等属于腌菜。

餐饮店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 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02 生食类食品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生食的刺身(拼盘)、三文鱼、寿司、醉虾等,还包含用这些原料制作(非热加工)的沙拉、饭、菜等产品。

餐饮店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 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提示:制作生食类产品须具备专门加工制作场所和工用具。在不符合食品加工制作要求的操作环境下制作、食用生食海产品,易导致由副溶 血性弧菌引发的食物中毒。

03 自制饮品

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如现榨果蔬菜汁、 现磨谷物类饮品、风味饮料、冷冻饮品、自酿啤酒等。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 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 的饮料。

现磨谷物类饮品指以谷类、豆类等谷物为原料,经粉碎、研磨、煮制等方法 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谷物饮品。

风味饮料:以浓缩液、固体饮料、糖浆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现榨饮 料,稀释调配而成的饮料。

冷冻饮品:以饮用水、食糖、乳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经配料、 凝冻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如冰淇淋、雪糕、冰棍、雪泥、食用冰等。

自酿啤酒:使用非压力容器制作的,以大麦芽、酒花、水为主要原料,经啤 酒酵母发酵作用酿制而成的,饱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度酒。

餐饮店在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行为属 于超范围经营。

04 糕点类食品

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 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一般包括:面包、汉堡、热狗、饼干、匹萨等热加 工糕点,裱花蛋糕、冷加工芝士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三明治、寿司等冷 加工糕点和冰点心,以及馒头、包子、粽子、油条、大饼、煎饼等中式糕点。

餐饮店在未取得“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05 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 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 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

在餐饮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产品属性误判情形。举例,红牛维生素牛磺酸 饮料(带蓝帽子标志)属于保健食品,销售该类产品须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属于普通食品,一般销售普通食品需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或遵从当地监管要求即可。

餐饮店在未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结 语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产品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 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举例,生三文鱼与米饭组合的三文鱼饭,其中生三文鱼属于生食类食品(风险等级高),米饭属于热食类食品(风险等级低),因此,该三文鱼饭产品应按照生食类食品管控。

在经营过程中,餐饮店应确保其实际经营的食品类别与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一致。随着国家对网络餐饮食品监管成熟,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在平台上完成亮证、公示外卖产品信息等要求,因此更应该做到合规经营,做好外卖产品审核工作,避免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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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可谓谈反式脂肪(trans fatty acids,TFA)而色变。“避免/零反式脂肪”也成为食品行业的一个努力方向。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一下反式脂肪酸的相关知识,以便于大家对反式脂肪酸有更全面的了解。

01 什么是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脂肪酸的一种,因其化学结构上有一个或多个“非共轭反式双键”而得名,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

02 食品中反式脂肪酸来源

食品中反式脂肪酸主要有天然来源和加工来源两种。

天然食物来源:反刍动物,如牛、羊等的肉、脂肪、乳和乳制品。

加工来源:最主要的是植物油的氢化、精炼过程。食物煎炒烹炸过程中油温过高且时间过长也会产生少量反式脂肪酸,加工来源的反式脂肪酸是关注的焦点。其中,氢化油是食品工业中使用最多的,植物油的氢化是通过在不饱和键上加氢,在不完全氢化的情况下,有一些双键从天然的“顺式结构”转化为“反式结构”。植物油不完全氢化才会产生反式脂肪酸,如果完全氢化就不是反式脂肪而是饱和脂肪,因此氢化植物油不能等同于反式脂肪酸。

03 食物中的反式脂肪酸对健康的影响

食用反式脂肪将会提高罹患冠状动脉心脏病的机率,因为它可令“坏”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上升,并使“好”的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下降。一般认为,经过部分氢化的植物油和纯天然的植物油相比,前者对于健康造成的风险较大。

04 什么情况下应当标示反式脂肪酸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及其问答修订版中的要求,反式脂肪酸的标示包括了标准中要求强制性标示的情况,以及由企业自愿标示的情况两种。

当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若企业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如果食品配料不含有或生产过程中未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05 部分国家/地区对反式脂肪酸含量声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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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地区将反式脂肪酸列为核心营养素,要求在标签强制标示。生产企业常在食品标签上声称不含反式脂肪酸作为产品卖点,食品伙伴网总结了部分国家/地区食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声称的相关规定。

小 结

反式脂肪是食品中的一个常见的风险因子,应尽量减少摄入。食品企业应进一步研发、推广新工艺,尽量降低植物油等食品中反式脂肪酸水平。消费者应学会认识食品营养标签,强化消费前阅读食品营养标签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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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委,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意见如下。

一、夯实微生物菌剂提供和应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微生物菌剂提供、应用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微生物菌剂使用对人体健康、环境和生态平衡可能造成的危害。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认真选择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价单位,主动落实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环境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保留微生物菌剂(产品)在本市的应用记录,包括生产时间、销售数量和去向等;制定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指导和协助应用单位在技术上做好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与应急处理,对微生物菌剂在本市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对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

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严格按照提供单位的指导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使用微生物菌剂,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用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发现微生物菌剂对环境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规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服务标准

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要严格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环境安全评价单位要对相关资料、检测数据进行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估,并对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HJ T 415-2008)》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安全评价工作,重点评价微生物菌剂所含各菌种(株)的生物学特性及致病性、微生物菌剂及其应用过程中各类代谢产物对人畜健康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潜在危害等方面内容;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可以委托开展微生物菌剂检测服务,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三、强化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和指导服务

本市各级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进一步健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微生物菌剂提供、使用和评价单位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提供或使用未经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查处;各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绿化市容局、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建立微生物菌剂提供、使用和评价单位信息库,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并进行动态更新,将使用微生物菌剂的固定对象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各区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委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贯力度,督促指导行业内有关单位合法、合规使用微生物菌剂。

四、推动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自律自治作用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推动行业发展更加健康、有序;推进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建设,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支持和引导微生物菌剂提供、使用单位合法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加强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宣贯、解读和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品认证、能力评估、信用评价等方面作用,营造鼓励技术研发和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积极鼓励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与微生物菌剂相关的专家服务和组织体系,精准对接市场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PDF附件

 


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程序,支持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经济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投资促进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要求,大力支持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经济发展,着力发挥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在贵州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在外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并对外省分支机构在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程序

第三条  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分为10亿级、50亿级、100亿级,申请认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规章条例,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较好,具有良好信用信誉;

(二)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总部机构,并在贵州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在外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并对外省分支机构在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

(三)1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需经营1个自然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贵州省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销售额为10-50亿元(人民币,下同);50亿级销售额为50(含)-100亿元;100亿级销售额高于100(含)亿元;

(四)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不改变在贵州省的纳税义务;

(五)符合贵州省高质量发展要求,对贵州省批零住餐行业发挥较好支撑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企业申请、逐级审核、公示确定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省商务厅牵头,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组织实施,市(州)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商务厅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发布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类型、申报流程,由市(州)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企业申报。

(二)组织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经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书(外资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申请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母公司(集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5.管理服务3个及以上子公司(分公司)名单(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市州初审。市(州)商务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属地发改、投促、财政、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将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经审核不合格的,需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复核评定。省商务厅根据市(州)商务局推荐意见,组织发改、投促、财政、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实地查验,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审核,择优提出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拟认定名单。经审核不合格的,需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认定。拟认定名单经省商务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通过省商务厅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正式下发认定通知。

第五条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经过正式认定的1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次年及以后可再次申报升级为50亿级、10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5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可在次年及以后申报升级为10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

第六条  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类型、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经过正式认定的10亿级、50亿级、10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按照“当年认定、次年兑现”的原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后,经省商务厅党组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企业名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次年拨付申报企业奖励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从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列支。奖励标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州)商务局对辖区内的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具有管理、服务职能,并配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向所在地 市(州)商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自省商务厅下发认定通知之日起五年内,批零住餐总部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因该企业涉税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与资金奖励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第四、第五款规定的,将取消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责令其退回全部资金奖励,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贵州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3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 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指导机制,分领域遴选执法办案能手,组建全国农业行政执法专家库。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选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机构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调用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编撰统编执法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地方执法骨干和师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训基地、现场教学基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练兵比武活动,选拔和培养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执法办案能手。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禁止辅助人员独立执法。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活动,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栏、执法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等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执法人员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质量、耕地质量、动植物疫情防控、农机、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农业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查封扣押财产、收缴销毁违法物品产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农业行政执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音像等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作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遵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逻辑严密、用语规范。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制定本辖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准确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按照规定要求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农业执法标志。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定期发布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规范和统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法律适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立联系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执法随意、畸轻畸重、以罚代管;

(六)不准作风粗暴。

第四章 执法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将农业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抽检经费、罚没物品保管处置经费等纳入部门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数据归集整合、互联互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执法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推行掌上执法、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办公用房和问询室、调解室、听证室、物证室、罚没收缴扣押物品仓库等执法辅助用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农业行政执法实际,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备农业行政执法执勤用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依法履职所需的基础装备、取证设备、应急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内设或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在编在职执法人员,统一配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样式。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帽徽、臂章、肩章等标志;退休的,应当交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标志。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规范使用执法标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内容、颜色、内部结构及比例。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所有权归农业农村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将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作为商标注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者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督促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接办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按要求反馈查处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评查,发布评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送半年、全年执法统计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农违法案件及时回应,妥善处置。

第四十二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对举报奖励范围、标准等予以具体规定,规范发放程序,做好全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问题预警研判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风险防范及应对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古巴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古方)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古巴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古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准予进口的古巴蜂蜜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范围

产品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产品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蜂蜜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古方主管部门对拟输华蜂蜜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中方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要求的,向中方推荐。只有获得中方注册的生产企业才允许向中国出口产品。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古方确认其境内无亮热厉螨(Tropilaelaps mites,又称小蜂螨)。

(二)为产品提供原料的蜜蜂须来自位于古巴国境内的养蜂场,该养蜂场应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且受到有效监管。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和转基因植物。

(三)养蜂场周围半径5千米12个月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American foulbrood of honey bees)、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European foulbrood of honey bees)。

(四)对于狄氏瓦螨(Varroa,又称大蜂螨)和蜂房小甲虫(Aethinatumida Murray)的检疫要求:该批产品已使用孔径小于0.42mm滤网过滤;或经过中心温度50℃以上至少24小时或中心温度不高于-12℃至少24小时处理,以确保杀灭狄氏瓦螨和蜂房小甲虫,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去除其残体。

(五)产品在生产、贮存和运输全过程中,应符合中国和古巴的卫生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产品不得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同时生产或混合。

(七)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贮存产品的独立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八)古方制定、执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证明:为产品提供原料的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两国禁止使用的兽药;产品中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古巴的最高限量;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产品来自已建立溯源系统的生产企业,保证产品可追溯到其养蜂场。

五、证书要求

每一批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次产品符合中国和古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卫生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包装须密封,并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等内容。预包装产品标签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古巴蜂蜜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古巴蜂蜜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指导食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了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等八项制度范本,现印发给你们,供食品销售企业参照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辖区食品销售企业在2022年12月30日前制定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范本一

xxxxxxx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销售的食品和经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分层级责任制。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对本公司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全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分管负责人在管好经营业务的同时,一并管好食品安全,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员工应当严格落实本部门、本岗位食品安全职责和规范要求,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行为。

第三条食品安全总监对全公司食品安全工作履行管理职责,食品安全员履行具体管理工作。

公司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人选实行严格审查制度,除应当具备满足公司食品安全要求的管理能力外,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本公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人选。

(一)近五年内,在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担任过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的。

(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向公司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否决建议。

第六条公司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后,立即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七条公司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负责对其他员工开展培训、考核。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司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如质管部)将公司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职责分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公司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经本人强化学习仍无法考核合格的,公司予以视情处理乃至调整岗位。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公正、勤勉履职,确保公司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赔偿、监管部门查处的,视情予以表彰和奖励。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范本二

xxxxxxx公司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职责

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

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负责落实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公司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总监、生产经营主管人员等依法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公司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等食品安全制度,以及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计划、员工培训考核计划按公司程序制定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执行。

第四条公司食品安全总监产生后,任命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对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予任命。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规、依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八条公司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制定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范本三

xxxxxxx公司

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食品安全总监(姓名):电话:

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负责,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第一条自觉学习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第二条主动熟悉本公司食品安全进货查验、销售流程、物流配送、仓储设施设备、门店管理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条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销售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第四条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制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第五条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大。

第六条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七条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范本四

xxxxxxx公司

食品安全员守则

食品安全员(姓名):电话:

食品安全员对本公司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第一条自觉学习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第二条主动熟悉本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进货查验、销售管理、物流配送、仓储设施设备、食品安全档案管理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条督促员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四条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第六条记录和管理员工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第七条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八条公司明确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未设置食品安全总监的小微企业,应结合食品安全总监职责范本增加食品安全员有关职责内容。)

范本五

xxxxxxx公司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管控水平,公司将员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并实施奖惩管理。

第二条公司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员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由食品安全总监牵头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如质控部)及食品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制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培训考核计划,每年12月前拟定次年培训考核方案和经费预算,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公司要求完成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全面熟悉食品销售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掌握各环节规范要求,清楚法律责任,随时准备好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考核。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制定的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要求,积极开展自学,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考核,认真接受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知识辅导和操作指导。

第六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内容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为主,包括食品销售人员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贮存(库房)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运输(配送)管理、门店管理、召回管理、食品安全档案管理等环节,具体内容由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如质控部)组织分类编制。

第七条公司针对各环节员工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员工应当完全掌握本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并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当调整岗位。高风险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可采取离岗学习、解聘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食品安全培训采取自学、集中授课、老带新、现场辅导等方式进行,考核采取集中笔试、答辩和现场随机抽考等方式进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培训考核。

第九条公司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档案,将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条公司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公司食品安全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范本六

xxxxxxxxxx公司

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

第一条日管控工作由食品安全员承担,食品安全员每天对经营场所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第二条食品安全员主要依据《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所列风险管控清单(见附件)开展检查,重点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日管控检查项目包括环境卫生状况、标签和说明书、仓储管理、运输配送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

第四条日管控检查应至少抽查2批次上架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日管控检查应当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按要求存档。

第六条食品安全员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未设置总监的应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

实行零风险报告。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

附件

xxxxxxx公司

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

序号 每日风险防控清单 检查结果 整改情况
1 大型企业应至少抽查2名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食品安全知识。 ○是○否  
2 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下同)是否有被污染的风险。    
3 销售人员在销售场所是否有饮食、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 ○是○否  
4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是否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外露。 ○是○否  
5 贮存食品的库房、设备、容器、工具是否清洁、安全、无害,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温度是否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是○否  
6 是否按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是○否  
7 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是否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否  
8 至少抽查2批次食品供货票据,记录所采购食品供货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是否规范完整。 ○是○否  
9 至少抽查2批次食用农产品是否具有达标承诺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是○否  
10 至少抽查2批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是○否  
11 至少抽查2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具备“三证明一信息”(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出仓证明、“川食安”平台追溯信息)。 ○是○否  
12 至少抽查2批次肉类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是○否  
13 至少抽查2批次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是否准确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否  
14 是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并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是○否  
15 是否及时清理经营场所内腐烂变质、感官异常、混有异物或者超过保质期等禁止销售的食品。 ○是○否  

(说明:食品销售企业可结合经营范围、特点调整完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检查项目,可视不同岗位制定不同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在每日检查后形成存档,供周排查、月调度使用。)

范本七

xxxxxxxxxxx公司

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

第一条周排查工作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组织实施,每周至少开展1次。

第二条周排查工作主要依据《每周食品安全排查记录》所列风险防控清单(见附件1)开展,重点是对公司近一周来“日管控”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梳理、排查和整改,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周排查中要同时对员工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情况,进货查验记录、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等方面开展抽查。

第四条周排查工作完成后,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分析研判,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对周排查工作进行小结并形成《每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报告》(附件2)。

第五条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于一般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了解周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对于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报告的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整改排除并依法报告。

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未设置食品安全总监的小微企业,应结合食品安全总监职责范本增加食品安全员有关职责内容。)

附件1

xxxxxxx公司

每周食品安全排查记录

排查日期: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序号 每周风险防控清单 评价 处理措施
1 对照日管控发现问题,排查是否整改到位,或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做好记录。  
2 周排查时至少抽查2名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食品安全知识。  
3 至少排查两个供货者的信用代码证、许可(备案)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4 排查进货销售记录,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至少2年,保证食品可追溯(实施统一进货管理的连锁食品企业等可只排查进货部门的进货记录)。  
5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排查食品销售记录是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凭证保存至少2年。  
6 排查是否销售超出许可、备案经营项目范围的食品。  
7 排查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被污染、标注虚假日期、“两超一非”食品等  

(说明:食品销售企业可结合经营范围、特点调整完善《排查清单》项目,每周排查结束后将清单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后上报。)

附件2:

xxxxxxx公司

每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报告

排查时间:2022年*月*日(第**周)

排查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

排查情况报告:经*月*日组织对本周以来公司食品销售安全状况开展排查,排查后发现,人员培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进货票据内容不完整,缺少关键项,不符合规范。同时....。建议公司....。

有关排查情况详见每周食品安全排查记录。

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

2022年11月24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可结合公司实际调整报告格式。)

范本八

xxxxxxxxxxxxxx公司

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

第一条月调度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工作调度会。

第二条月调度工作重点针对公司制定的《每月食品安全调度重点事项记录》(附件1)所列风险隐患调度清单组织实施。

第三条月调度工作重点是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近一个月以来周排查、日管控工作汇报,检查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四条研究制定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措施和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要求。

第五条安排部署次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第六条月调度工作可与日管控、周排查以及食品安全培训工作结合开展,月调度完成后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附件2)。

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可结合本公司实际补充完善月调度内容。)

附件1

xxxxxxx公司

每月食品安全调度重点事项记录

日期:提交人:

序号 每月风险防控调度清单 评估结果 处理措施
1 听取周排查、日管控中发现问题汇报,研判是否存在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 ○是○否  
2 研究周排查、日管控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整改措施是否有效,提出完善制度措施建议。 ○是○否  
3 检查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依法公示。 ○是○否  
4 检查公司所有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制售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  
5 组织开展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评估公司各岗位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是否胜任岗位要求。 ○是○否  
6 评估公司食品贮存场所、冷藏冷冻设施设备、销售场所是否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是○否  
7 每周评价是否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是○否  
8 查验公司供应商、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资质合格情况,评估其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情况,其产品、服务是否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风险。 ○是○否  
9 评估公司其他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 ○是○否  
10 委托生产者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对受托方遵守食品安全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是○否  
11 月调度后,认为存在发生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是○否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可结合公司实际补充完善“月调度”重点事项;月调度后应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附件2

xxxxxxx公司

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范本)

2022年第*期

2022年12月*日,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12月食品安全调度会,公司质管部、物流部、**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食品安全总监***自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就近一月以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建议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

一、加强对供应商管理,提醒**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将过期,同时要求其提供规范的销售凭证(送货单)下月前按要求提交合格的资质证明和送货单,否则将暂停供应资格,请采供部本月底前做好备选方案。

二、2023年1月完成公司冷链库房排查检修,具体方案和经费请设备部牵头负责,按公司程序办理。

三、强化每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经抽查考核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调整岗位。

四、....。

以上决议请食品安全总监***监督执行,下月调度会听取执行情况汇报,对未按照要求完成的按照公司章程办理。

有关具体事项处理措施详见每月食品安全调度重点事项记录。

参会人员:

记录:

签发人:

2022年12月*日

(说明:本制度范本供有关食品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可结合公司实际调整纪要格式。)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发动和督促指导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规定》,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现就贯彻执行《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地落实的重要制度创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领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抓好《规定》的宣贯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主体责任,精准防控风险隐患,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把握工作重点,切实把《规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一)分层分类全覆盖开展宣贯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分类加大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全面解读《规定》的新特点、新举措、新要求,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知率。一是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和包保干部的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市、县、乡、村四级包保干部的宣传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提高监管执法和包保督导能力。二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贯培训。分级分类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覆盖宣贯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规范企业加工经营活动,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对社会面和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解读《规定》的主要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督促指导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云南省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督促指导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符合《规定》第五条所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必须全面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建档造册,加强管理。鼓励企业对外公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督促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工作指引》,督促指导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制度,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周排查制度,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月调度制度,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各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须记录并存档备查。若企业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执行,但管控、排查和调度的频次不能低于《规定》的要求。

(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使用“食品生产食安员抽考APP”和“云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系统”,随机抽查考核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将抽查考核的结果记录于检查表中并反馈企业负责人。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合格。

(五)培育示范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等活动,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着力培育一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示范企业,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经验,辐射带动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加强执法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效发挥以案警示的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内部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各业务部门加大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贯培训、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规定》的贯彻执行,2022年12月15日前,指导和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初步建立每日检查记录、每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调度会议纪要三本台账。

(三)加强工作衔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情况,是各级包保干部对企业开展包保督导的重点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落实,及时跟进了解包保干部对企业开展督导的情况,督促企业加强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严守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加重企业负担。

附件:   云南省贯彻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作指引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标签: 食品   安全   执法   农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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