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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05:15人气:编辑:佚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228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坚决改变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管理方式,重构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着力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审批体系、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监管方式,持续完善可跟踪、可查询、可预见的体制机制,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全链条高效协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把我市打造成审批环节最少、办理时长最短、申请材料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国际化、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石家庄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和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实现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中介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解放思想,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改革理顺完善市主城四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机制,围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重整审批体系、审批流程、审批环节,促进跨部门、跨层级全过程审批服务办理流程和监督管理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创建成全市统一智慧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体系。

2018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20195月底前,研制完成互联互通的“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全流程审批时间进一步减少到70个工作日。到2022年,进一步完善审批和管理体系,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

二、改革原则

(四)坚持“综合受理、联合踏勘、并联审批、审监互动”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实现一级通办、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上的审批、备案、配套服务等手续,凡是部门面向项目单位的事项一律在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审批、备案等职能未划入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机关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办理。市级列入专项经费,研发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市、县两级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审批、备案、监管、配套服务,实现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纳入石家庄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维护、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审批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审批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三、主要措施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设单位向牵头审批部门一次性提交材料,牵头部门通过协同共享机制向有关部门推送资料,有关部门同步并联限时完成审批。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相关审批文件。原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各部门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备案结果。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并联办理、划拨方式供地)、已收储(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用地红线、规划条件、选址意见)四个环节,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在32个工作日(相关公示时间除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由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应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设计方案公示、专家评审和政府审定时间等);

3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应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施工图审查时间);

4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住建、国家安全、消防、防雷、园林等各部门限时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应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简化企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六)实施分类审批。将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获取方式划分为划拨和公开出让两类,按照实施方式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内部改造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种:现状改建项目,对改建方案符合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对不增加建筑面积符合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种:属于公开出让获得土地的新建项目,按正常建设程序办理。

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由每个阶段牵头部门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事项,提出精简事项和前置条件清单,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大力推广综合受理、并联审批。分别在四个阶段实施综合受理,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和市主城四区政务大厅分别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超前服务,主动提醒。对重点项目提供管家式服务,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建议,全程帮办,全程领办,分别在不同阶段召开调度会。

四、精简审批环节

(七)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的要求,每个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本阶段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意见,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制定保留审批事项和每个阶段前置条件清单,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行。对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明确取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原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八)合并审查事项。整合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审查事项或同一部门实施的内容相近的审批、审查事项,阶段审批部门接受牵头部门协调。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可研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三书合一”。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综合审查,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培育引进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增加机构数量,形成有序竞争格局,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推行“联合测绘”,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推行“联合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可依据综合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出具验收意见,有关部门同步完成验收备案。

(九)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可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十)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分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为住宅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托幼等公建配套设施,可以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的项目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使用文件,与住宅项目同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三)“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20195月底前,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市、县两级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审批、备案、监管、配套服务实现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办理。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以及建设全过程监管信息等资料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市各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导和审批管理监督。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阶段所有事项的统一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行。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统筹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级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机构编委办、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通信办、市人防办、市文化广播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统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保障办公经费,各阶段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办公,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需要改革创新的举措,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有权机关授权后实施。研究推动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勇于担当。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导,对于工作推进不力、不积极配合、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二)持续深化完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要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持续优化改革措施,确保按时通过省、国家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审批   工程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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