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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你不是公司股东的话,不用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监事没有执行权,公司的业务管理也没你什么事情。
第三,监事主要是对公司高管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一般来说,监事要列席董事会,定期组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对高管的不当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罢免案,并代表公司对高管提起诉讼。
不过,小公司的话,监事往往是个虚职。
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三个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决策程序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职责主要是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主要负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如果不是公司的股东,则不需要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相应地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当然也不享有分红的权利。
依据公司法,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监事,监事也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违反义务,则可能面临起诉和赔偿责任。
我们在办公司的过程中会接触到“法人”、“监事”和“股东”这三个概念,那么监事、股东和法人的区别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你们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表决权。
监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监察股份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或监察委员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通常监事会中至少应一人为股东,并在国内有住所。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的任期一般较董事短,各国规定不一。监事因故缺额时,应召集股东大会补选。监事的报酬,如果章程未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股东充当公司监事,只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公司股东是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
监事的产生是由股东决定的,如果公司股东是企业法人,那么这家作为股东的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一名人选,以派往你公司担任监事。
希望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
监事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设有的岗位,又称“监察人”。 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需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主要任务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01.监事隶属的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老板必备企业管理工具包02.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职权
监督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纠偏职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其他职权。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03.监事工作内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老板必备企业管理工具包04.国企监事有别于民营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企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两项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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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公司的监事会,在公司有存在感吗?
大量公司中,监事会是很没存在感的,基本状态就是:监事不积极,老板不重视。为啥?没有实权呗!
但实际上,监事会并非没有“实权”,《公司法》给予了它一系列的权利。不过,只有少数人能认识到这些权利真正的含义和价值,以及应用它们的最佳场景和时机。
比如,下面这家公司的监事会,就属于这“少数人”。
该监事会在老板遭遇控制权危机时,勇担大任,临危救主。面对对手凌厉的夺权攻势,该监事会果断出手,以一波儿富有争议的操作,使对手的夺权计划,几乎陷入停滞,为老板组织力量再战,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这家公司叫D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原本持股40%,实际掌控这家公司。
后来,D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股权的方式,并购了另一家矿业公司,使得持股比例降到了22%。该矿业公司的原股东为十家机构,成为了D公司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56%,其中最大一家机构为Z公司,持股19%。
并购时,该十家机构有承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三年内不谋取上市公司控制人地位。
并购后,Z公司与D公司发生一系列故事,产生了一系列矛盾。
《潜伏》中吴站长有言:“时间像一头野驴,跑起来就不停”,三年说到就到。为彻底解决矛盾,已满承诺期的Z公司,决定谋取D公司的控制权。
要实现这一点,最关键的任务,就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罢免和选任董事的议案。
只要该任务达成,Z公司就可以联合原来在矿业公司的老哥们,称霸股东大会,罢免D公司现任董事,换上自己的班底,然后占据董事会,控制D公司。
而要完成这一任务,根据《公司法》,需要三步走:
第一步,Z公司以持股10%以上股份股东的身份,提请D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然后,等着被否决。
有没有可能被通过?你想啥呢?
第二步,Z公司以持股10%以上股份股东的身份,提请D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然后,等着被否决。
有没有可能被通过?怎么可能?通过了就可以直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夺权了,还省了第三步。你以为现任监事会会同意?
第三步,Z公司以持股10%以上股份股东的身份,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按照剧本,一步步来。
Z公司执行第一步,向D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提请召开D公司XX年度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
请求被D公司董事会否决,意料之中。
执行第二步,以持股10%以上股份股东的身份,提请D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这时,意外出现了,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发生了。
D公司监事会第一句话就表示:“同意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它没有按照剧本演。
Z公司闻言大喜。
可是,这喜悦维持了还没有1秒钟,就听见D公司监事会轻飘飘的又说出了第二句话:“但是,Z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待Z公司按规定对上述议案相关事项完善后依法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什么意思?
第一句话“同意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Z公司感到,有了这句话,执行第三步就会有障碍,因为人家监事会并没有说“不召集和主持”啊。
第二句话“……待Z公司按规定对上述议案相关事项完善后依法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也就是说,只要Z公司的议案“不完善”,监事会就不发通知。即使Z公司修改了议案,监事会还可以再找其他理由,说“不完善”,继续不发通知。后来,该监事会就是这么做的。Z公司更改了人选,该监事会又说“不完善”,双方你来我往,争论不休。
Z公司止步于第二步,第三步一直没有走出。
严格来说,该监事会的做法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是:“……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也就是说,只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直接走第三步,自行召集和主持。至于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原因,并不重要。
该监事会尽管做出了“同意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表示,但实际上,它并没有做出“召集和主持”的行为,已经构成《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不召集和主持”。
至于它所称的议案不完善,只是它“不召集和主持”的理由,而这一理由并不重要。
如果Z公司能认识到“同意召集并主持”与“召集和主持”的差异,该监事会的图谋是很难得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