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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笑森皮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碰差、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春烂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增值税附加税减免政策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附加税如何计算
值税附加税是按照国税增值税金额分别计算:
城建税=增值税*7%
教育附加=增值税*3%
2022年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情况:
1、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这里的销售额指的就是,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这种方法,使用的范围很广。可以说大部分省份,都是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水利建设基金的。当然,不同的省份具体的税率也是有差别的。
2、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山东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使用了和其他省份不同的计算方法,即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咱也不知道,山东的计税依据为啥如此不同!当然,山东这样设计肯定也是有道理的,只不过咱不知道罢了!
法律分析: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2022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即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0.5‰进行征收)。
免征:
1.自贸区企业免征。2022年,对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免征。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综〔2015〕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停产或亏损企业免征。自2022年起,一个年度内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或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0%(含)以上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的企业除外)可免缴该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2022年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水利基金优惠政策如下:
1、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
2022年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4、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5、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结束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6、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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