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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月13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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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民族地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类型、土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在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标准,并细化明确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标准。
四、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减少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五、鼓励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保障农村村民新增住宅用地需求。
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农户生产生活需要与促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因素,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
七、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在本市(州)宅基地面积标准制定出台后15个工作日内将面积标准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八、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