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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动了自媒体的悄然崛起。许多个人、企业都借助抖音、B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文章或者短视频、音频等进行内容创作或是企业宣传。
也有许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也在积极发布优质普法内容,不但加强了广大群众对法律的认识与了解,也推动了律所与律师个人的品牌宣传,有利于开拓线上业务渠道。
然而,近日的一则消息引发了律师行业内强烈关注。
据通报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由于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传播互联网视听节目,被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该律所因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给予没收节目载体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该律所受到行政处罚,正是由于在无资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制作与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那么,广播电视节目的定义是什么?制作与发布此类视频节目需要具备哪些许可证?
而对于视频制作者,还有哪些与视频制作发布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
在处罚决定通报中,提到涉事律所欠缺的两个证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是指电视台、广播电台所有播出内容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播出形式。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对应的,是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活动许可资质,包括制作电视剧、微电影、动画片、广播剧、综艺等节目,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经营活动。
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此类活动,以及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都必须取得该制作经营许可资质。
例如拥有该许可证的视频平台B站,就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节目。
而此次行政处罚中涉及的是该律所自制的《丁丁播报》《京某评案》系列视频。
其中,《丁丁播报》采用主持、报道类形式,主要播报律所动态,结合时事热点评论;而《京某评案》则以普法为主题,采用主持、访谈类形式,由律师讨论与分析社会案件、法律法规,例如复旦命案、苏州酒店坍塌事故、数据安全法规等。
该系列视频都属于广播电视节目范畴,制作节目必须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资质,否则属于违规。
该涉事律所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以时政、社会新闻题材点评为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被没收节目载体、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相关法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所对应的则是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许可资质,包括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例如拥有该许可证的腾讯视频平台,就有权播放、转播视频节目,为用户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提供发布视频的平台。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需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需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据了解,自今年3月起,该涉事律所在其律所官网的“以案说法”专栏以及多个视频平台上线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视频,视频还涉及时政类新闻内容以及主持、访谈、报道类节目形态。而该律所的自营官网并不具备相关许可资质。
该涉事律所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制的广播电视节目视频传上自营官网,向外提供给公众,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被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相关法律: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事也引起了不少视频UP主的关注,处罚决定中提及的许可证也成为了他们最关心的点:
发布视频必须要持有许可证吗?视频UP主在视频平台上发布自制视频,是否涉嫌违法?
对于此问题,视频UP主们也不必过分担心。即使自身没有许可证,但是在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视频平台,例如B站、腾讯视频、爱奇艺等平台上发布视频作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而此次涉事律所违规被罚,是因为自营官网不具有该许可证,却还擅自集成、发布自制的视频作品。
1.侵犯他人隐私权与肖像权
短视频小剧场兴起,只需一部相机或手机,你我都可以是演员。不过同时也需注意,拍摄或者剪辑含有他人人像内容的视频作品,应当征求本人的同意,避免侵权。
否则,即使是在公共场合随意拍摄他人,也会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发布他人照片、视频,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如果视频发布后不及时删除、而导致视频广泛传播,给被拍摄的当事人造成经济或是其他损失,视频制作者可能会被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侵犯他人著作权
在视频制作中,搬运、抄袭、过度借鉴、过度引用他人作品,或者无授权使用音像素材,都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视频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一方面应当着重于原创内容,另一方面应当提升版权意识。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应标明作者身份以及作品名称;二次创作的视频如需大量引用原作品,应向原作者取得权利许可。
如果视频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视频制作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进行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严重者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制造、传播淫秽内容
有人会为了创作出精彩内容而费尽心思,然而也有人会为了博取关注度而试图“走捷径”,发布传播不雅视频,甚至还有人自行拍摄、制作,以此盈利。
此类行为涉嫌制造、传播淫秽内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视频制作者和传播者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次律所“普法”却违法,本质反映了其合规意识的不足。
这也启示其他视频制作者,在深耕原创、追求“以质取胜”的同时,也应当强化法律意识,注意合规避险。
对于常识法规,知法不能犯法,严守合规之线;对于隐藏风险,可以及时咨询律师,提前规避,以免行为越界,得不偿失。